
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、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,,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 周光權
犯罪記錄是人民法院等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曾經(jīng)犯罪情況的書面記載,。確立犯罪記錄制度,,對于有效防控犯罪,、判斷犯罪態(tài)勢,、優(yōu)化刑事政策,具有積極意義。但近年來,,我國犯罪結構發(fā)生了重大變化,,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罪犯大幅度增加。而在我國現(xiàn)行刑事法律制度中,,僅有犯罪記錄制度,,而無體系化的犯罪記錄消滅或封存制度。
對犯罪記錄只做加法,、不做減法可能衍生出諸多問題:一是犯罪人再就業(yè)困難,,難以獲得謀生的機會;二是犯罪人的相關正當民事權利被剝奪,,遭受各種資格限制以及差別化待遇,,引發(fā)身份歧視、社會不穩(wěn)定,;三是嚴重影響罪犯近親屬的合法權益,,在升學、就業(yè)方面被“株連”,。
當前,,美國、法國等主要國家都建立了體系化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,。出于維護國家安全,、社會秩序的需要,我們需準確平衡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關系,。因此,,在我國不宜對犯罪人的記錄“一筆勾銷”,為此,,對國外的犯罪記錄消滅制度不宜照搬,,應當以相對務實的態(tài)度設立附條件的“犯罪記錄封存”制度。
未來,,可以考慮在修改《刑法》時增設規(guī)定,,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犯罪記錄封存程序,對過失犯罪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、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,、因犯罪被判處管制、拘役,,或者被宣告緩刑的罪犯,,在刑罰執(zhí)行完畢、緩刑考驗期滿或者赦免以后,,3年內(nèi)未再實施犯罪的,,由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,,并通過有關機關執(zhí)行。
(清華新聞網(wǎng)3月11日電)
記者:王子衿
編輯:李華山
審核:郭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