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理賦
張劍文(1998級法研)
日月之光,琢玉之文;炯乎其采,井兮其方。光之照臨曰明,明則秋毫畢察;成物之文曰理,理分可別相異。
赤子之瞳見明慧,美人之眸曰明秀,高士之察稱明明。君子修明以治,士人明義以正;商者明誠以達(dá),農(nóng)人明時以豐。
雕木作梁,依理可得其勢;鑿石為礎(chǔ),析理方得其堅。分繭理絲,錦繡其始;調(diào)弦理樂,教化其昌。賢者篤行,須驗(yàn)之以理;天地化育,亦原之理跡。
古之圣哲,貴乎明道德之廣崇;今之權(quán)威,尊乎明事理之精深。上求天理之真,路漫漫而不迷于歧途;下索本心之明,事紛紛而無惑于表象。
觀以日月之澄明,要以乾坤之義理,則普世之和如樂而無所不諧;載洞悉之明以理事,攜人性之理以明辨,則萬民之行各歸其是而無所不正。
月之有光,方晦方明;人之有心,方死方生。明而旋晦,天道之機(jī);生而趨亡,天命之理。明法之理,發(fā)乎物情;明理之法,在于性靈。
理之既明,不怨不艾;士之立志,不離不棄。志在明理,不陷茍生;進(jìn)窺深厚,秉持其真。理之博大,蘊(yùn)藉其體;謹(jǐn)以言表,明彰華辭。
(清華新聞網(wǎng)10月16日電)
供稿:法學(xué)院 學(xué)生編輯:常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