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振民:“一國”、“兩制”不可偏廢
來源:中國新聞網 2015-4-11 趙建華
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11日在香港表示,圍繞普選等問題,有的人離開《基本法》的文本,按照自己的想象去談論《基本法》。有的人只注重高度自治,卻假裝沒有看到《基本法》白紙黑字規(guī)定的中央職權。但事實上,“一國兩制”是國家的方針政策,“一國”和“兩制”不可偏廢。
當天,香港基本法教育協(xié)會、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在香港舉辦“基本法25周年法律研討會”。研討會上,王振民介紹說,制定《基本法》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。《基本法》的制定權屬于全國人大,本身就說明了中央對香港立法的管治權,《基本法》是把“一國兩制”方針政策法律化、制度化,制定《基本法》是國家主權的表達。
《基本法》的序言說,“為了維護國家的統(tǒng)一和領土完整,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(wěn)定,并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(xiàn)實情況,國家決定,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,根據(jù)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(guī)定,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”。
王振民說,《基本法》序言上述表述說明,制定《基本法》首先是為了“一國”——“維護國家的統(tǒng)一和完整”,然后是“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(wěn)定”。是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區(qū),而不是特區(qū)自己決定設立特區(qū)。“一國兩制”是國家的方針政策,“一國”和“兩制”不可偏離。
王振民指,有的人注重高度自治,卻假裝沒有看到《基本法》白紙黑字規(guī)定的中央職權。《基本法》首先規(guī)定了國家的主權、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。高度自治是中央授權,不是天上掉下來的。這種高度自治是有限的,《基本法》第二條規(guī)定,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(qū)依照本法(《基本法》)的規(guī)定實行高度自治,享有行政管理權、立法權、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。”
王振民說,在民主方面,《基本法》表達了非常清晰的信號——國家希望香港發(fā)展民主,而且步子要穩(wěn)一點、扎實一點。國家讓香港發(fā)展民主、實現(xiàn)普選,這種誠意在25年前頒布的《基本法》中已表達出來。香港民主的最大推手就是國家。
王振民表示,民主之外,《基本法》還表達了法治的清晰信號。中央將對香港的12條方針政策制定成一部法律,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,表達了堅定的法治信念。今天,討論民主時,要珍惜香港的法治傳統(tǒng)。如果法治被摧毀,香港的前途將非常令人擔憂。只要法治還在、有效貫徹落實《基本法》,香港就會有希望。
研討會上,王振民還希望香港善用祖國發(fā)展的優(yōu)勢,積極投身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進程中,不要做旁觀者而要做參與者。